都可以作为证据。网络聊天记录属于法定证据。一【《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电子数据证据不得修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坚决不得修改,必须保持原状。可以进行无损复制,不可以人为加工修改(如剪切合并、数据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