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纠纷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矛盾纠纷,具有其自身特点。一般继承纠纷涉及到的当事人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且矛盾纠纷隐藏性强,潜伏时间长,往往和谐的表象后是日益激化的利益纷争,一旦爆发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继承纠纷往往将亲情与金钱牵涉到一起,不仅增加了化解难度,而且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人民调解在解决继承纠纷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激增的现象,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一是,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能够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二是,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利用人民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司法确认制度的积极作用,弥补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低,无强制执行力的缺点,避免一些矛盾纠纷出现“调解-反悔-诉讼-执行难-上访”的进程,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同时,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有利于实现非诉讼和诉讼的衔接,建立及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