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种子法》的行为呢?

2025-06-20 16: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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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种子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指出了各种违法行为。

就农作物而言,违反种子法的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核发许可证的;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这些违反种子法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违反种子法的行为不仅包括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而且包括种子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因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应认真学习种子法,提高法治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