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和我解除合同,不给经济补偿,我该怎么办?

2025-06-20 10: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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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并且根据劳动部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有客观正当理由,否则有权拒绝签名

回答2:

合同中约定了具体工作岗位与内容的,公司做法是违法的。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承担责任:一:继续履行合同。二:不继续履行合同,应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客观的记录解除原因,否则不予签名。但是口头通知一律不予理睬,一定要执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后才能离开公司处所。

回答3:

【变更岗位 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变更合同 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