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几种情形

2025-06-21 16: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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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即属抗辩权,其作用就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故一般抗辩权被定性为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请求,有拒绝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随附义务
无需以诉讼方式进行,而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且无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不安抗辩权行使时有两大义务: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先履行方当事人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有权中止或拒绝自己的给付。
2、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不安抗辩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不安抗辩权就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