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第55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在工商局网站公示;具体的请参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各地工商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