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承运人责任期间,是判断承运人是否担责首先要考量的问题。对于进出口海运承运人而言,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其对所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货物为集装箱装运时。此时承运人责任区间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其中便包括货物在港口堆场,尚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重箱出堆场的设备交接单是否签发,是判断货物是否交付收货人的重要标准。如果是拼箱货,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会进一步延伸至拆箱后货物与收货人的交接。
第二,货物为非集装箱装运时。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如果货损并不涉及进出口海运,不适用于《海商法》第四章,也同样需要关注承运人接收、交付货物的时间点。
承运人在进行免责抗辩时,常常主张将台风归结为 “不可抗力”,或者《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第三项免责,“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综合此类案件法院裁判情况以及我们的业务实践,我们发现承运人胜败参半。
抗辩失败类案件[i]中,主要强调台风需要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而每次台风的侵袭之前都会有预警预报,法院认定其不符合不可抗力中不能预见的条件要求。
我们也见过承运人援引《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免责,即“航海过失免责”的情况,认为台风虽然可以预见,但船长、船员的不当措施导致了损失,不过我们尚未见到支持该观点的生效判决。
同一个学生,在不同的篮球教师下,发挥的水平也会不一样。作为教 师,不仅要给学生进行体能训练、讲授篮球知识、传授篮球技能,还要培 养学生的运动战术意识,同时还要和学生搞好关系,只有学生信赖你,团 队关系融洽,才能有利于运动战术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