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
昨天在和某人讨论过程中,它站在会计处理的角度上,贷的不是主营业务收入,贷的是库存商品,它一再说视同销售与销售不同。但是,这样处理是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这样做分录,对企业来说,利大于弊,因为主营业务收入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如果按照纯粹的会计处理,确实是不应确认收入,计入库存商品科目,但是还得计提销项税额,还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上述税务会计处理,国家税收有政策,税不少交,而且还能扩大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借:在建工程 17550
贷:产成品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550
借:在建工程 15000*1.17
贷:库存商品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