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的个案.儿女大多会判给女方.除非女方有重大问题或过错.而男方的条又完全比女方高.(包括收入.居住环境.家中可以照顾小孩的人员.应是说亲人).
而她在香港单方面请律师搅离婚是可以的,但香港没有规定每月3000元抚养费的法例,这是她欺骗你的,.至於付多小.完全取决於付方的收入有多小.然后再扣除生活上的必须后.法官才会用这个基数来定夺抚养费的金额,而你是绝对有权要求增减费用的.最终仍是由法官定案,
如果你们是在香港结婚.那麼你只要写一封同意离婚书就可以.你不出庭亦不是问题.但如果她有足够证据证明你是可以去香港出席审讯而只不过你不出席的话.到时法官就会以你放弃抗辩为由.把女方的一切给理的要求.通通判成法庭命令,
由于香港和大陆的法律体系不同,因此,除了离婚的判决对你有效力之外,小孩抚养的费用对你无强制力,故可暂不予理会,待你条件许可时,再在经济上关心小孩不迟。
香港法律不熟悉,按照大陆的法律,他应该在你户口所在地起诉,自然就适用大陆的法律了。你的情况比较特殊,建议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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