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大巴死亡案件,什么责任不需要经营处罚

2025-05-17 12: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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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在运输过程中伤亡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伤亡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此案关键在于乘客的死亡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根据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可看出,“运输过程”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到约定地点”,本案中,旅客虽然在车外死亡,但仍应在客车的“运输过程”中,且是因驾驶员疏忽大意,将乘客遗留在丙地。乘客既可以以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客运公司担责,也可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小轿车担责,但彼此不是连带责任。客车驾驶员无责任,责任由客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