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当事人起诉口头裁定不予立案是否有法律依据?

2025-06-20 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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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民法院对部分案件口头裁定不予立案是有一定原因和不同情况的。一种情形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可口头裁定不予立案,但应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补救措施,如经当事人进行补救后符合立案条件,应予立案。第二种情形与现在法院系统大力推行的人民调解程序有关。对于婚姻、家庭等应予调解的民事案件,目前法院一般会先口头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案件移送至社会法庭或人民调解机构处理,如经处理后当事人仍然坚持起诉的话,法院再予以受理。第三种情形是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即不立案受理,也不出具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仅对当事人口头裁定不予立案。前两种情形属于立案管理中的特殊情况,不仅有利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应当提倡。第三种情况,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民诉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经审查认为不应立案而驳回起诉,只用口头一裁了之,不服裁定的当事人无法行使上诉权,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请求会因为没有依据(即裁定书)而被驳回。用口头裁定,非法剥夺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当事人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从程序法上讲,对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口头裁定,实质上形成了一审终审,违背了立法原意,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回答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的形式要件应当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款的规定是,书写起诉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诉对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起诉原则上都是要书面递交起诉状的。除非原告书写有困难。
如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话,应该有个裁定书,你看下法院驳回的理由是什么?

回答3:

没有依据,应当下裁定书。

回答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受理案件,有《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上述规定办理,这里的告知既可以书面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口头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符合立案而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不予立案的,应在七日内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回答5:

什么东西都要讲究白纸黑字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