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中多次规定,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其取得的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期限已过半,无法取得登记(因《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住所证明文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所以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向申请人出具超过一年时限的临时场所证明文件以避免上述矛盾。在登记时根据《意见》精神,对于登记之日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剩余期限超过一年的,仍然核定一年有效期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