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学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基于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而产生的约定解除权消灭后,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在守约方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并未得以纠正,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与《司法解释》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违约方发出催告,若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三个月)仍未履行,在《司法解释》第15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予支持。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