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保障措施的特别保障措施的特征

2025-06-20 1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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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一W TO成员只需在我国产品对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市场扰乱”的情况下,即可针对中国进口产品提起特别保障调查。此处的“市场扰乱” 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构成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遭受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美国轴承传动器特保措施案来看,美国调查机关即围绕中国轴承传动器的进口是否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展开调查。与一般保障措施的损害判定标准———严重损害相比,显然特别保障措施的门槛低了许多。 将“严重损害”改为“实质损害。在GATT 实践中,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加入问题,如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家采用的“选择性保障措施”,也是以“市场扰乱”为原由,根据1960 年缔约方全体大会,这一“市场扰乱”被定义为“严重损害”( serious injury) 。《保障措施协定》第4 条第一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指对一国内产业的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但特别保障措施中的“市场扰乱”在内涵上,则被定义为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 。所谓的“实质损害”,是指对进口方同类产品的售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进口方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及其产业发展。由定义可知,“严重损害”比“实质性损害”标准受损程度更大。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条约应按照其用语按上下文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并参照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善意的予以解释,但如经确定各当事方有意给予条约某一用语以特殊意义,应认为其具有该意义”。
从“市场扰乱”这一用语来看,“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它的通常意义,但议定书明确援用了反倾销中的标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这也是特别保障措施与选择性保障措施最大的不同之处。在损害确定上,特别保障条款要求“受影响方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这在标准上和反倾销上一样的。这实际上是有悖于保障措施设立的一般原则,因为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贸易下的产品进口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因此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比较严格且实行非歧视性适用;反倾销措施是因市场不公平竞争而由进口国针对有倾销行为的出口方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中国加入WTO 议定书中所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在适用标准上采取的是反倾销的标准,针对的是中国的产品,是明显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体现。而特别保障措施实质上是一种被更名的反倾销措施,只不过这种“反倾销”是针对公平贸易进行的。由此可见,议定书第十六条是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基本规定。这从法理上来看,是不合理、缺乏公平性的。同时,只要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是“重要原因”而不需要是“主要原因”即可认定,这实际上也放宽了适用特别保障措施的条件,因为进口国只要证明来源于中国的产品进口大量增加,就可以提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基于前文的论述,本文不赞成把特别保障措施条款描绘成现代的不平等条约,从某种意义上讲,还是“一个积极的条款”, 其积极方面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
1.促进我国改革贸易体制,调整贸易政策。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也大幅提高,到2003年已达到60.3%, 这就孕育了一定的风险,任何国际经济波动都会影响我国的经济稳定。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出口导向的经济政策,片面强调外贸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和增加外汇储备,致使不少企业为获取出口退税,竞相压低出口价格,出口求量不重质,出口效益低下。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国家在2004年底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就是一个贸易政策调整的强烈信号,新《对外贸易法》的实施也预示贸易体制改革已经开始。
2.促使我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时期,产业升级的外在需求和博取短期贸易利益的内在冲动在较长时间内广泛存在,而且不断表现出剧烈的冲突和尖锐的矛盾。事实上,改革开放进程中体现出来的结构性矛盾和各种利益冲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改革开放的内在动力。加入WTO无疑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推动改革开放的外力。对于产业结构调整而言,由于存在其它WTO成员对我国实施包括特别保障措施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的可能性,我国政府和企业存在一定的压力,有利于形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主动性和推动力。
3.促使企业加速技术改造,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偏重依靠劳动力成本优势,技术含量少,附加值低,出口竞争力差,价格战成为企业惯用的出口竞争策略,这使我国不断受到反倾销指控。随着WTO后过渡期的来临,纺织品配额自2005年1月1日取消,不少企业甚至一些学者开始盲目乐观,这不能不引起警惕,因为美国等国已经有利益集团开始游说政府对中国的纺织品配额重新设限。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存在会不断警示我国政府和企业,企业也应该利用这一契机革新技术,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提高出口效益。 1.冲击甚至损害我国的国内产业。作为歧视性很强的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目的在于保护进口国(实施国)的国内产业,在另一方面就会直接损害中国的出口产业,因为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在事实上会使中国的相关产业的出口市场份额下降,进而产量下滑,形成连锁反应,危及产业发展。
2.相关产品出口受阻,企业利润减少。特别保障措施实施的直接后果就是中国的产品出口受到限制,企业的出口产品数量减少,企业利润下降,企业要么放弃对该国的产品出口,要么应对特别保障措施,要么重新开拓新的出口市场,要么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无论采取上述何种策略,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中国出口企业的成本,导致利润下降。
3.破坏公平竞争,阻滞经济良性运行。贸易自由与公平竞争已被公认为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特别保障措施是对这两个原则的违背和破坏,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由于特别保障措施针对我国产品出口,对我国的出口导向型经济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并随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比重的增加而影响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