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构成共同犯罪吗。 求分析地仔细一点

2025-06-22 02: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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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该种情况下,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分析如下:
  甲乙丙与被害人丁发生争吵,后发生殴打。可见甲乙丙三人共同参与到了“殴打丁”的行为中,具有共同的“伤害”行为。

  对于甲乙而言,“甲用刀朝丁的胸、背部捅刺”、“乙用砖头砸丁头部”,其二人攻击的部位都是被害人丁的身体要害部位,从而可以推断其二人的主观心态不仅仅是“殴打伤害丁”,而是要通过“用刀朝丁的胸、背部捅刺”、“用砖头砸丁头部”的行为致死丁,其二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直接故意)。

  对于丙而言,虽然丙仅仅是“徒手对丁进行殴打”,但是丙在甲乙用致命手段伤害丙时并没有制止,而进而对丁进行“殴打”,其对丁的死亡后果在心理和行为上并没有产生排斥,而是通过继续殴打丙来积极地追求这种后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丙的行为导致丁失去了进一步反抗的可能,也增强了甲乙的犯罪气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丁的死亡后果,而丙积极追求这个犯罪后果,可见在主观上丙具有“杀人的故意”(直接故意)。

  甲乙丙三人具有“杀害丁的共同故意”,实行了共同犯罪行为,故构成“共同犯罪”。

  虽然丁死亡的原因是“锐器致伤胸部心脏破裂死亡”,但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 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关于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不需要具体到“甲拿刀子,乙用石头,丙用拳头”的程度,不严格的讲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人实施犯罪行为即可,意思联络也并不是只有明示,也存在默示(消极)的意思联络。注意前提是“甲乙丙与被害人丁发生争吵,后发生殴打”,很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丙没有任何口头或者肢体的联系”就开始殴打丁。在殴打丁的过程中甲乙丙形成了“杀人之故意”该的意思联络正属于“事中的意思联络”。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