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及《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本市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规范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现就2015年调整本市镇保养老金和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镇保养老金 2014年底前已按镇保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镇保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二、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 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调整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左右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