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人收养的孩子,办理登记手续后,和亲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和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见《收养法》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送人了就不用你们扶养了,还判什么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