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可以写从7月1日起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然后从8月1日起正式转正,然后签订日期就写7月25号就成,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实事求是的写就受《劳动合同书》保护。
如果我写:合同2014年7月1日生效,签订日期写2014年7月25日。写7月1日生效,从逻辑上说不通没有关系。这份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签订日期”都可以写2014年7月25日。
根据我的经验,最好都写2014年7月1日,一般员工不会计较的,这样事后最没有异议余地了。其次,也可以全部按照7月25日,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已经签订就生效了,除非有约定,一般的约定生效日在签订日之后,这不适用你这种情况。按照法律,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工作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当然受到正常保护,一切权利和劳动合同书内容一致,毋庸置疑。
上面戚家人老师答的很好。我想班门弄斧两句。
逻辑是没有错误的,25号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生效日期是本月1号。乍看仿佛时间回溯了,其实这是可以的。合同可以约定当事人对之前的事情负责,举个例子:
甲与乙某月30日签订协议,约定甲的儿子本月1日起到下月30日止,所有的花销由乙支出。
这也是一种合同,而且是有效的。
合同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要自愿且合法,就有效。无效合同是有严格定义的。
所以不必纠结,这样写说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