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7.1.1
对于总长度和沿街的长度过长的沿街建筑,特别是U形或L形的建筑,如果不对其长度进行限制,会给灭火救援和内部人员的疏散带来不便,延误灭火时机。为满足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要求,本条对这些建筑的总长度作了必要的限制,而未限制U形、L形建筑物的两翼长度。由于我国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的间距定为160m。本条规定对于区域规划也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在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小区内道路宽度、承载能力或净空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的情况,给灭火救援带来不便。为此,小区的道路设计要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
计算建筑长度时,其内折线或内凹曲线,可按突出点间的直线距离确定;外折线或突出曲线,应按实际长度确定。
这主要是有利于消防人员扑救火灾和内部区域人员安全疏散,同时根据目前我国建筑状况和扑救火灾的实距需要出发的。目前国内应用最广泛的解放牌消防车的供水距离一般为180m,在火场上水枪手要有1Om长的机动水带,作为随时调整水枪阵地用,而水带铺设系数为0.9,所以实际保护的最大距离为:
(180——10)X 0.9=153(m)
因此,从室外消火栓到灭火地点距离不宜超过15Om,为满足街区或建筑物背街一面起火时接近火场扑救的需要,道路中心线问距不宜超过1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