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不了几个钱!没有多大意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实际很难操作,员工已经离职,办理了相关交接,你要证明是员工的过错,而且工作职责是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