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到传唤通知书就是已经立案了。
【法律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个人建议】
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之后,如果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会立即立案进行侦查,如果已经收到有关传唤通知书的话,则表示有关机关已经立案,在生活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因为无知而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作为普通人来说在生活中如果有问题的话,一定要提前拨打电话进行咨询,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很多诈骗分子都会通过伪造传唤通知书来进行诈骗,因此在生活中一定要确保事情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传唤还是抓人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判断,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也可以在传唤的同时进行刑事拘留,只有经过合法手续批准的,可以逮捕。
一般先行拘留,然后逮捕。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传唤不一定是立案了。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传唤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是否需要逮捕,拘留,被传唤人应当按时到案,如果没有到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于正在预备作案,发现犯罪证据,犯罪以后企图逃跑,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可以先行拘留。
传唤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途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受理、立案、破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并将立案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公安机关己立案的刑事案件破案后,应及时口头或书面告知有关控告人、报案人、受害人。
二、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各种强制措施,都必须严格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使用,除拘传外,都必须在24小时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讯问,并在宣布后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家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起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三、扣押、没收、返还物品、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签字或盖章,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交。
四、法医伤情鉴定的有关规定
1.法医伤情鉴定的范围。 人身伤害程度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其他部门委托鉴定的各种伤情评定。
2.法医伤情鉴定的程序
l)、受理:必须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的委托公函,才予以受理。
2)、鉴定过程:首先查阅有关原始材料,再对伤情进行检验,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走和标准对伤情做出科学、客观的评定或鉴定,出具鉴走书并将结论告知当事人。
3)、重新鉴定:如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公安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的需到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收到公安局传唤通知书不是代表立案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传唤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法律依据】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