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过高,违规。典当行的收费依据是《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典当行收取的费用包括综合费和利息不同的抵押、质押物,支付的综合费是不同的,利息一般是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