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即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