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可以向化工厂
最高院《人损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广东胡律师:
保险公司最多拿出4万这个是否你妈跟保险公司的保险额只有这么多,你母亲属于退休员工是不能依《工伤保险条例》来赔偿的,这个情况就看你母亲跟返聘的单位签的工作协议里面有没有工伤这块赔偿了;
如果单位赔不了,那你妈这个情况就只能找水电站的大巴车车主赔了。
首先,大巴车的第三责任险不会只有4万元,你应该去查一下保险合同再核实,以确定最终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其次,因该车是电厂的,事故原因是车太快,及路面的问题,该车的所有人即电厂应该赔偿,但因你母亲是免费搭车,故电厂的赔偿应该是对不足部分的补偿。祝早日解决,康复
同时起诉 车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
喽上的诸位都忽视了一个问题 就是她已经55随了 是法定的退休年龄 不能按照工伤保险算
当然找侵权人了,就是大巴所在的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