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请法律界朋友给予说明和帮助

2025-06-23 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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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说的“导游工作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同时也是调回户口所在地”我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是说导游必须都得在户口所在地工作吗?
个人认为,导游证跟律师证是一样的,对于律师来说,只有加入了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组织,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不在律所期间,就不能算作律师了。导游也是如此,只有在特定的单位里才有实际意义,才能发挥作用,才能算作导游。因此,有单位接收是必须的,如果没有单位接收的话,是不能单独以导游的名义执业的。所以我觉得,导游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拿“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是符合导游业的现状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规定了导游必须得到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话,这是不合理的,限制了劳动者的迁徙权和自由择业权。
这个规定跟劳动法没有明确相悖的地方,劳动法主要规定的是劳动者跟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劳动者跟劳动主管部门的关系。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者在单位内部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单位应当承担什么义务,更多的是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而不是跟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关系。
而且,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你是不能对一部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的有效性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的。如果说是旅游管理部门针对你做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权益,比如说应当给你办证但不给你办,这样你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这种针对全体旅游业者的规章,你是没有办法提起诉讼的。
如果你真的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这部规章的侵犯,目前的办法就是,给国家旅游局写信反映这个问题,或者向全国人大提出请求,审查这部规章的合法性,除此之外,你没有更多的办法了。
我的能力有限,只能给你分析这么多了,有什么问题你可以补充提问,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