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014年7月25日,捷豹路虎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江铃公司201330528226.5(陆风E32,既陆风X7)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当然是与自家的揽胜极光外观相似,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3条第二款。
看到对手对自己下狠招,江铃公司也毫不示弱,遂于2015年2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捷豹路虎专利号为201130436459.3(路虎揽胜极光)无效宣告请求。江铃公司的理由是,揽胜极光车型于2010年12月开幕的广州车展上首发,但其申请外观专利的时间却是2011年11月,已过6个月新颖性保护期限。
专利复核委员会收到双方的专利无效申请后,于2016年5月作出裁决书,宣告双方专利均无效,并于2016年6月3日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