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有两个含义:
一是指本人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性收入理论上就是缴费工资,但由于某些原因,实际工资收入不一定等于缴费工资。
二是本地区社会平均缴费工资,是指一个地区所有缴费员工在上一个年度总缴费的个人月平均数。例如,某地区共有1000万人按规定缴纳了社保,一年的缴纳费用总数除以缴费人数,再除以12个月。
再说工伤一次性补偿金。
根据工伤等级,补偿月数不同。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核定的实际缴费工资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如果本企业没有按规定缴纳,例如,你月工资3000元,老板是按2000元缴纳的。遇到这种情况,需要与本企业交涉,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遇到下述情况时,就牵涉到社会平均缴费工资了:
假如你上年度缴费是正常的,但你的实际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缴费工资60%时,按社会平均缴费工资的60%计算;高于社会平均缴费工资300%时,不得超过社会平均缴费工资300%。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就是你缴纳养老保险所依据的工资基数。
如你最后一行表示:2008年 你的缴费工资总额为23052元,12个月,月均工资基数为23052÷12=1921(元)
那么你2009年7月起至2010年6月,每月单位需缴纳1921×20%=384.2元
每月个人需缴纳1921×8%=153.68元
缴费工资是指企业以工资总额、个人以全部收入按月和确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五险一金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应等于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缴费工资,这个词是在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时用到的,此处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例,说明缴费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此处,我们将这个“工资总额”称为缴费工资。
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的规定,可推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工资总额”减去劳动者因缺勤或者旷工等而失去的工资以及奖金,即缴费工资应当等于应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