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司登记,应该是表述不准确,如果属于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该算作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不算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三)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四)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个人认为,不是行政处罚。
理由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强调的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惩罚”是在其违法行为所获利益之外的另外附加的义务。
恢复原状显然不是惩罚,经营者退还不合格商品的费用也不是惩罚,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食品安全法中的“10倍赔偿”是法定的民事类惩罚措施。
二、《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将撤销公司登记规定为法定的处罚种类。可能要问“没收违法所得”为什么是处罚呢?可以从物权角度考虑,既然是所得,物权法定,那么这部分所得的所有权已经是违法当事人的了,要剥夺其物权,必须是依法另外附加其义务,实现物权的转移,归国家所有。
三、《行政许可法》也将撤销许可规定在监督检查章节之中,而不是法律责任章节之中,因此,撤销登记不是行政处罚。
四、撤销登记,是恢复到原来的真实情景。如果把“恢复真实”作为处罚甚至是比较严厉的处罚,那么处罚就不能体现制裁性。让当事人履行其本来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为严重处罚,显然违背法律精神的。
五、我们见得最多的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情况。这里主要涉及无权处分(股份、财产)、无权代理(行使表决权)、当事人是否是有真实意思表示等事由,从《合同法》的角度,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的,可以通过追认、撤销等方式决定最后的效力。
六、尽管《公司法》 法律责任章节中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里的撤销也是不具备惩罚性质的。
七、民法是万法之母,民事高于行政。尤其是股东之间的争议,且不可以行政干扰民事。
八、撤销的效力。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效力溯及开始。
不属于行政处罚。
一般有以下2种情况:
商标局依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撤销此类注册商标,是基于该商标已丧失显著性、不具备识别功能而确认其不再具备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是基于该商标无正当理由闲置多年、未体现商品来源识别功能而终止对其专用授权,以督促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其商标、避免浪费商标资源,本身并不具有惩罚性、制裁性。因此,撤销此类注册商标确实不属行政处罚,而属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的一种授权确权管理行为。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以及撤销其他违反规定准予的行政许可,虽属对被许可人不利处分,但均不属行政处罚,而属纠错的行政许可管理行为。
个人观点,当然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很明确,撤销登记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如因撤销登记对合法权益人造成损害,则应依法予以赔偿,见《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不属于,撤销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体重体现,在发现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时采取撤销手段来纠正错误。吊销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关闭才属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