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晚婚晚育产假可以请多久

2025-06-22 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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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凡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回答2:

我们单位是90天。刨妇产的话再增加14天。

回答3:

产假:顺产90天
晚育+30天
难产+15天
多胞胎,多一个+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