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共设施的法律有哪些?

需要具体到:xxxxx法谢谢希望在11月22日之前得到答案
2025-06-22 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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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虽然国外有关公共设施的理论已经发展到了相当完善的地步,但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目前的研究只涉及到了一些具体层面的问题以及外国一些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的介绍,尚未形成一个专门的体系。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理论、相关概念并结合我国的实践,对国有公共设施的概念、主体、相关法律关系、权利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国有公共设施是一类有形的公共产品,具有国家所有、提供公用、非营利性等特点,具有特殊公法地位,应适用特殊的规则。其所涉及的四类主体: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之间形成了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应受宪法、行政法规制。对于相对人的保护,目前国家赔偿法的制度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更完备的有关国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和补偿制度有待建立。

一、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具有独立的审批权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在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自主作出审批决定。

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保部门的审查对象,环保部门没有义务完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根据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权做出同意、否决或者要求修改的审批决定。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专家意见,由于评价单位和专家个人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实际存在评价结论失实和意见不尽准确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3条特别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公共卫生设施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设置医疗机构的环境管理规定

1.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环境保护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1987年3月20日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10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地区的地理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第11条规定:“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第14条规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2.关于公共卫生设施选址的特别要求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5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发〔2003〕87号)明确规定:“涉及新建、扩建、改建“非典”防治及有关公共卫生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应重点做好合理布局,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并设置防护距离。”

此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分析选址与周围食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布局的关系。该细则第20条进一步规定,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3.关于医疗废物的环境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发布)第2条的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又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1998年1月4日发布,环发〔1998〕89号)的规定,“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属于该目录列举的第一类危险废物,即“医院临床废物(HW01)”。

因此,环保部门对产生医疗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选址布局和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关于反映的问题

你局请示和案件背景资料反映,某医院拟选地址位于旅游、度假、餐饮密集区,且该医院与其周围先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之间不具备设置必要防护距离的条件,所在地环保部门经审查认定该医院与周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环境功能上具有不相容性,并批复“该地不适宜建医院,请另行选址后再报环保部门审批”。根据前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国家关于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环保部门的批复并无不当。

回答2:

公共设施是指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公共设施的轻重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公共设施是否人性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自然有各种各样的尺度,但其中有一种不成文的尺度,是全世界各国都公认的尺度。这个尺度既有趣,又十分客观,绝对令人信服。那就是要看这个国家公共设施的“重量”。
你去称一称这个国家公共设施的重量,就知道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有多高。这个标准准确无误,说明一切,甚至不用再说任何别的!
早在1917年前后,英国人的一些公共设施,都是以分量的沉重程度来论的。比如街道旁的垃圾桶、护栏、邮箱、铁椅,甚至汽车站牌,等等等等。都沉重得让人吃惊。谁也休想移动它一下。因为公共设施如果太轻,就会被人挪动、搬走、偷盗,然后去销赃。就连轻一点的广告牌,也会被人连根拔起,扛到废品站去换几个零钱花儿。
英国人对此曾非常苦恼,却又想不出什么好办法。因此,不得不把这些设施制造得沉重、再沉重一点,重到让人搬不走、挪不动的程度。这也一度成为了英国人制造公共设施的一个标准。就是一个垃圾桶,最好也要造三百公斤以上,不然,崭新的垃圾桶白天刚刚摆在街上,夜里便会被人扛到废品站去。尤其是在郊区,高大的汽车站牌,白天立起来,夜间就不翼而飞了。
英国的监督部门,不得不一再要求公共设施的制造商们,把设施做得重一些,重到必须用吊车来吊装拆卸为止。这就是英国人早期的文明程度,就连英国自己的民众,对此都忍无可忍。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六七十年过去,渐渐地,英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文明的国家。其中的标准之一,就是他们的社会公共设施,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最轻巧的公共设施。垃圾桶都是可以随时搬走的,清理起来十分方便。电话亭、路边的护栏,也是可移动的,简单方便,而绝不用再担心被人搬走卖掉。
据世界公共设施组织统计,凡是公共设施沉重结实得让人吃惊的国家,一定也是文明程度相对较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再结实的站牌、护栏、座椅、垃圾桶、井盖,也都有被人搬走卖掉的可能,防不胜防。
因此,世界公共设施组织自成立以来,从不提倡所谓公共设施的“结实”,因为历史证明,越是设施结实的国家,公共设施也就越倒霉,被破坏、偷盗的现象也越严重,他们提倡的反而是一种轻巧。
至今有不少国家为了便利,垃圾桶、电话亭等都做成了带轱辘的,可随时根据需要移动。不过要是在一些落后国家,还是万万不行的!因为有可能会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被人推到自己家去,或是被盗贼直接推到收购站去。
在每两年的世界公共设施展销会上,世界公共设施组织从来不把公共设施的重量列为评比的标准。他们更希望的是公共设施的耐用、美观、轻巧、大方。因为只有可以随时挪动的公共设施,才更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目前,中国的公共设施还不得不把重量列为制作时的一项重要标准。最少,没有人敢忽略公共设施的重量,这实属一种无奈之举。在城市,公共设施被砸、被盗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只有用牢固、结实、搬不走的重量来抵御这些社会不良现象。这虽然是一种笨法子,但在人的文明程度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时,全世界的做法也都大同小异。
在非洲,在一些不发达的国家,你会看到,许多公共设施至今还都被沉重的大铁链子相互拴住。
公共设施的设计者们,无不希望中国的公共设施,有一天也会变得轻巧、美观、大方,以随时可以挪动为标准,而再无人去破坏、偷盗,更无人再去收赃。到那时,中国的文明程度才是一个相对合格的标准,而不再是由哪个部门的自我宣称和标榜。
社会是人所生存的人化的自然,他的存在需要一定的基本条件和秩序。国家是维持这个秩序和提供基本条件的机器。
国家的存在以人会中的人为基础,离开了人的国家不成为国家,人的物质需求是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的,国家为了满足不同人的相同需要的时候,为了节约国家机器的开销成本,满足机器运作的条件,便提出了公共设施的方法,方法的有点显而易见,因而要大力发展公共设施,公交地铁都是,也减轻了国家的负担,每人一辆汽车是不可想像的。但是要控制公用设施的比例,因为人是需要一定的私有空间的,公共设施过多的话,利用率低下,势必会造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