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这个欠条虽然表面上是“分手费”,但实际上相当于是给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必须执行。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所以这个抚养费是不可逃避的义务。
只能给钱了,要不就和你丈夫离婚,可能会好些
自己做下的,就要负责,你维护自己的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