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9ǘ┰谂┐逍庞煤献魃缂捌淞仙缁∩弦孕律韬喜⒎绞椒⑵鹕枇ⅲ弧 。ㄈ┳⒉嶙时疚到勺时荆畹拖薅钗担埃埃巴蛟嗣癖遥弧 。ㄋ模┯蟹先沃白矢裉跫亩隆⒏呒豆芾砣嗽焙褪煜ひ幸滴竦暮细翊右等嗽保弧 。ㄎ澹┯薪∪淖橹购凸芾碇贫龋弧 。┯蟹弦蟮挠党∷踩婪洞胧┖陀胍滴裼泄氐钠渌枋?73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e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