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秋审: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于秋季举行,故称。清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秋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
朝审针对的是直隶、京师的死刑犯及官员犯罪进行的。
秋审针对的是各行省上报刑部的死刑案件。
两者都是对死刑的复核,只是适用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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