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

2025-06-20 11: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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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规定,是什么时间制定实施的